罚不及嗣的成语故事

拼音fá bù jí sì
基本解释嗣:后嗣,子孙。惩罚有罪的人不能株连他的子孙。
出处《新五代史·唐臣传·任圜》:“以子先人,固难容贷,然罚不及嗣,子可以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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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多成语出处和典故
※ 与(罚不及嗣)相关的成语及历史出处:
| 成语 | 历史出处 |
|---|---|
| 费尽心思 | 曾朴《孽海花》第11回:“后儒牵强附会,费尽心思,不知都是古今学不分明的缘故。” |
| 老实巴交 | 徐光耀《平原烈火》:“一个一个心慈面善,全是老实巴交的。” |
| 超俗绝世 | 汉·赵壹《非草书》:“夫杜崔张之,皆有超俗绝世之才,博学余暇游手于斯。” |
| 付之一炬 | 唐 杜牧《阿房宫赋》:“戍卒叫,函谷举,楚人一炬,可怜焦土。” |
| 陌路相逢 | 清·名教中人《好逑传》第八回:“我与你家小姐陌路相逢,欲言恩,恩深难言;欲言情,又无情可言。” |
| 起兵动众 | 晋·陈寿《三国志·吴志·华敷传》:“不可以兴土功,不可以会诸侯,不可以起兵动众,举大事,必有大殃。” |
| 暴发户 | 清·李宝嘉《官场现形记》第一回:“城里的大官大府,翰林、尚书,咱伺候过多少,没瞧过他这囚攘的暴发户,在咱面上混充老爷!” |
| 外圆内方 | 南朝 宋 范晔《后汉书 郅恽传》:“案延资性贪邪,外方内圆,朋党构奸,罔上害人。” |
| 草菅人命 | 明 凌濛初《初刻拍案惊奇》第11卷:“所以说为官做吏的人,千万不要草菅人命,视同儿戏!” |
| 明争暗斗 | 冯玉祥《我的生活》:“于是两方明争暗斗,各不相让,一天利害一天,闹成所谓‘府院之争’。” |